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维护网站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了夫网站(以下简称“本网站”)实际运营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用户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地址发布的信息,以用户设备网络IP地址(以下简称“来路IP”)为识别依据对有关用户实施限制IP登入的惩罚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制IP登入”是指限制对应IP地址的设备登入本网站,包括: (1)限期禁止登入本网站; (2)永久禁止登入本网站。 第四条 限期禁止登入本网站的期限及分档包括: (1)七日以内包括三日下、五日内、七日内三档,一档计三天、半档计一天; (3)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七日内、十日内、十五日内三档,一档计七天、半档计三天; (4)十五日以上一个月以下:十五日以内、二十日以内、一个月以内三档,一档计十五天、半档计七天; (5)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一个月内、两个月内、三个月内三档,一档计一个月、半档计半个月; (6)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下:三个月以内、四个半月以内、半年以内三档,一档计三个月、半档计一个半月; (7)半年以上一年以下:半年以内、九个月以内、一年以内三档,一档计半个月、半档计三个月; (8)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一年以内、两年以内、三年以内三档,一档计一年、半档计半年; (9)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三年以内、四年以内、五年以内三档,一档计三年、半档计一年半; (10)五年以上:五年以内、七年以内、十年以内、永久禁入四档,一档计五年、半档计两年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来路IP”,是指访问本网站及本网站相关的联系方式等的IP地址。本网站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登入如下地址的设备来路IP: (1)本网站; (2)本网站各反馈平台; (3)本网站客服平台; (4)本网站综合信访平台、裁判平台; (5)本网站业务受理平台; (7)其他经本网站认定的、与本网站有直接关联的其他地址。 除来路IP外,未经用户本人主动提供,本网站不获取用户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二章 违规信息的分类与定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户发布的违规信息,包括用户在本网站发布的评论、反馈、留言、意见建议等。用户向本网站的联络邮箱、QQ、微信等联系方式发布的信息,和在本网站客服平台提交的违规信息,适用于本办法。 用户在本网站综合信访平台、裁判平台提交的违规信息,适用于本办法。 用户在本网站业务受理平台提交的违规信息,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 《了夫网站反馈事项受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了夫网站客服事项受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下所填留的违规信息,经本网站认定非故意如此填留的,均为“无效信息”;经本网站认定属于故意如此填留的,均为“垃圾信息”。用户故意填留不准确不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但其他内容有效、有意义的,可以不认定为“无效信息”或“垃圾信息”。 第八条 以下类型的违规信息,本网站认定为“垃圾信息”: (1)使用“略”、“暂无”等字样代替完整内容,连续重复输入相同字符或乱码,仅包含无实际意义的标点符号或表情符号,或与主题类型完全无关的空白内容或无意义语句; (2)同一有效内容多次提交、发布; (3)包含非本网站允许发布的链接或网站平台名称等内容; (4)其他由本网站认定的垃圾信息。 对于前款第(2)项的情形,第二次提交、发布按“无效信息”处理,计为两次“无效信息”;三次以上七次以下提交、发布,第三次计为一次“垃圾信息”,第N次计为(N-2)次“垃圾信息”;七次以上提交、发布,计为“骚扰信息”,第N次计为(N-6)次“骚扰信息”。 第九条 以下类型的违规信息,本网站认定为“骚扰信息”: (1)同一无效内容多次提交、发布; (2)包含广告推销、虚假宣传、传销、色情或欺诈等内容; (3)包含挑逗、贬损、侮辱、挑衅、威胁、引战、骂战、恐吓等内容,经本网站认定尚不构成“违法信息”的; (4)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或本网站声誉; (5)其他由本网站认定的骚扰信息。 对于前款第(1)项的情形,第二次提交、发布按“垃圾信息”处理,计为两次“垃圾信息”;三次以上提交、发布,第三次计为一次“骚扰信息”,第N次计为(N-2)次“骚扰信息”。 第十条 以下类型的违规信息,本网站认定为“违法信息”: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2)包含挑逗、贬损、侮辱、挑衅、威胁、引战、骂战、恐吓等内容; (4)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信息; (5)其他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规的内容。 对违法信息的线索是否报警处置,由本网站决定。 第三章 限制IP登入的处理 第一节 情节划定 第十一条 用户在半年内因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1)被网站公示警告过两次的,属于情节较重; (2)被网站公示警告超过两次的,属于情节严重; (3)被其他处理过的,属于情节严重; (4)其他情况,按正常情节处理。 第十二条 用户在一年内因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1)被网站公示警告过三次的,属于情节较重; (2)被网站公示警告超过三次的,属于情节严重; (3)被其他处理过一次的,属于情节较重; (4)被其他处理过两次的,属于情节严重; (5)其他情况,按正常情节处理。 第十三条 用户在三年内因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1)被网站公示警告过四次的,属于情节较重; (2)被网站公示警告超过四次的,属于情节严重; (3)被其他处理过两次的,属于情节较重; (4)被其他处理过三次的,属于情节严重; (5)其他情况,按正常情节处理。 第十四条 用户在五年内因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1)被网站公示警告过五次的,属于情节较重; (2)被网站公示警告超过五次的,属于情节严重; (3)被其他处理过三次的,属于情节较重; (4)被其他处理超过三次的,属于情节严重; (5)其他情况,按正常情节处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最低按情节较重处理: (1)被投诉举报后认定的; (2)非工作日、非工作时间发布违规信息的; (3)被解除登入网站的限制后一个月内再次违规的; (4)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其他最低按情节较重处理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 (1)被不止一人次投诉举报后认定的; (2)每日22时至次日4时期间发布违规信息的; (3)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发布违规信息的; (4)被解除登入网站的限制后七日内再次违规的;(5)需要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日、非工作时间处理的; (6)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7)通过综合信访平台、裁判平台、客服平台、业务受理平台发布有关违规信息的; (8)谎报舆情的; 第二节 处理标准 第十六条 用户初次发布无效信息,或超过半年时间累计不止一次发布无效信息、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的,可以不予处理。用户在半年内超过一次发布无效信息、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情节的,可以网站公示警告;情节较重的,一日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严重的,三日内禁止登入本网站。 第十七条 用户发布的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三日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较重的,五日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严重的,七日内禁止登入本网站: (1)五分钟内连续发布无效信息达两次的; (2)二十四小时内累计发布无效信息达两次的; (3)一周内累计发布无效信息达三次的。 第十八条 用户发布的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七日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较重的,十日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严重的,十五日内禁止登入本网站: (1)五分钟内连续发布无效信息达三次的; (2)二十四小时内累计发布无效信息达三次的; (3)一周内累计发布无效信息达到五次的; (4)初次发布垃圾信息的。 第十九条 用户发布的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十五日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较重的,二十日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严重的,一个月内禁止登入本网站: (1)五分钟内连续发布无效信息超过三次的; (2)二十四小时内累计发布无效信息超过三次的; (2)一周内累计发布无效信息超过五次的; (3)五分钟内连续发布垃圾信息两次的; (4)二十四小时内累计发布垃圾信息两次的; (5)一周内累计发布垃圾信息达三次的。 第二十条 用户发布的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个月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较重的,两个月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严重的,三个月内禁止登入本网站:(1)一周内累计发布无效信息超过七次的; (2)五分钟内连续发布垃圾信息达三次的; (3)二十四小时内累计发布垃圾信息达三次的; (4)一周内累计发布垃圾信息达到五次的; (5)初次发布骚扰信息的; (7)二十分钟内连续发布违规信息五次的。 第二十一条 用户发布的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三个月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较重的,四个半月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登入本网站:(1)五分钟内连续发布垃圾信息超过三次的; (2)二十四小时内累计发布垃圾信息达三次的; (3)一周内累计发布垃圾信息达到五次的; (4)五分钟内连续发布骚扰信息达两次的; (5)二十四小时内累计发布骚扰信息达两次的; (6)一周内累计发布骚扰信息达到三次的; (7)二十分钟内连续发布违规信息六次的。 第二十二条 用户发布的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半年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较重的,九个月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严重的,一年内禁止登入本网站:(1)一周内累计发布垃圾信息超过七次的; (2)五分钟内连续发布骚扰信息达三次的; (3)二十四小时内累计发布骚扰信息达三次的; (3)一周内累计发布骚扰信息达到五次的; (4)初次发布违法信息的; (5)二十分钟内连续发布违规信息七次的。 第二十三条 用户发布的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较重的,两年内禁止登入本网站;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登入本网站:(1)五分钟内连续发布骚扰信息超过三次的; (3)二十四小时内累计发布骚扰信息超过三次的; (3)一周内累计发布骚扰信息超过五次的; (4)五分钟内连续发布违法信息达两次的; (5)二十四小时内累计发布违法信息达两次的; (6)一周内累计发布违法信息达到三次的; (7)二十分钟内连续发布违规信息八次的。 (1)一周内累计发布骚扰信息超过七次的; (2)五分钟内连续发布违法信息达三次的; (3)二十四小时内累计发布违法信息达三次的; (4)一周内累计发布违法信息达到五次的; (5)二十分钟内连续发布违规信息九次的。 (1)五分钟内连续发布违法信息超过三次的; (2)二十四小时内累计发布违法信息超过三次的; (3)一周内累计发布违法信息超过五次的; (4)二十分钟内连续发布违规信息十次的。 第二十六条 用户发布的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拉入黑名单,终身禁止登入本网站:(1)二十分钟内连续发布违规信息,超过十次的; (2)二十四小时内累计发布违法信息超过五次的; (3)一周内累计发布违法信息超过七次的; (4)经核算,单次处罚,需要累计禁止登入本网站超过十年的; (5)被报警、诉讼或走其他司法途径的; (6)本网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网站运营维护部门或舆情中心发现有关线索后,第一时间转由技术运行中心锁定来路IP。对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禁止登入本网站处理的,应当由技术运行中心先行禁止。 第二十八条 本网站编辑部负责处理发布违规信息的用户,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1)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限制IP登入处理的,作出处罚决定; (2)尚不需要限制IP登入处理的,可以作出网站公示警告的决定; (3)无需处理的,不予处理。 对于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本网站上公开。对于填留了有效联系方式的用户,处理结果还应当发送给用户。第二十九条 发现用户发布违规信息后,首先应当根据情节确定处罚类型。对于不必给予限制IP登入处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处罚或警告。 第三十条 对于应当给予限期禁止登入本网站处理的,要根据事实确定分档,再确认初次情节的认定,以此确定基本的处罚区间。 初次情节认定即属于常规情况还是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初次情节认定以最重的认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章第一节进行情节轻重的划定,其中符合多条规定的要在基本处罚区间的基础上进行累加处理,即在初次情节认定的基础上,情节较重一次再增加半档处罚,情节严重一次再增加一档处罚。 通过综合信访平台、裁判平台、业务受理平台发布违规信息的,可另增加两档至四档处罚;通过客服平台发布违规信息的,可另增加一档至两档处罚。 谎报舆情的,可另增加两档至四档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尚未达到更高处罚标准但是次数较多的情形,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次数两次,可在核定的处罚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处罚。 提高分档上不封顶。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及时处理的线索,在处理时需合并处理。 合并处理的结果区别于分次处理的,一律按合并处理的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有多种处理方式的,以最重的处理为准。
第四章 异议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用户本人对本网站给予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网站提出申诉;无法收到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本网站发布处理决定的公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本网站提出申诉。对于网站公示警告的处理有异议需申诉的,可以使用本网站的综合信访平台进行。 对于限期禁止登入本网站的处理有异议需申诉的,可以通过本网站另行公布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非用户本人的第三人,对本网站给予其他人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本网站发布处理决定的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网站提出第三人异议。 提出第三人异议,需使用本网站的综合信访平台进行。 第三十七条 申诉、第三人异议,参照《了夫网站信访事项受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用户提出申诉、第三人异议及申请裁判期间,不影响原处理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经用户申诉、第三人异议或裁判后,原处罚决定需撤销的,予以撤销并删除公示公告;需修改更正的,撤销原处罚并重新处罚,修改公示公告;维持原结果的,继续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办法所称“达”、“达到”,特指本数。 本办法所称“超过”,指多于本数。 第四十一条 申诉和第三人异议的起始日期,从收到处理决定或本网站发布处理决定的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本网站的非工作日的,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网站的工作日、非工作日以本网站公示的工作日历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网站所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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